HFGS-2026-2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
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辦法》的通知
惠府辦〔2026〕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惠州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4月30日
惠州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切實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行政檢查辦法》(粵府令第27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25〕15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實施涉企行政檢查的活動。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行政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涉企行政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嚴格規范、公正文明、精準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含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涉企行政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涉企行政檢查活動的指導監督;司法所協助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的涉企行政檢查進行監督。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嚴格落實涉企行政檢查的主體責任,全面履行涉企行政檢查職責;上級行政執法主體負責對下級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涉企行政檢查進行督促指導。
企業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惠民速辦”等渠道對本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涉企行政檢查活動進行監督。
第五條 本市涉企行政檢查實行主體資格確認制度。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通過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確認并向社會公示本單位涉企行政檢查主體資格。嚴禁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以及行政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涉企行政檢查。
行政執法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第三方對行政檢查予以協助。
第六條 本市涉企行政檢查實行清單管理和公示制度。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通過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認領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并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布檢查主體名稱、檢查事項和依據、檢查頻次上限、檢查標準、專項檢查計劃等信息。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依法及時動態調整廣東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中的行政執法事項目錄,對沒有法定依據、依據發生變化、沒有實際成效的要按照程序予以清理。
第七條 本市涉企行政檢查實行檢查標準制度。市級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參照國家、省發布的本領域涉企行政檢查標準,及時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涉企行政檢查事項的行政檢查標準,并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布。
對于不同領域涉企行政檢查標準相互沖突的問題,有關市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提請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執法主體協調解決,確保行政檢查標準的一致性。
第八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結合上級行政檢查計劃、上年度行政檢查實施情況、本領域監管風險點和當前工作實際等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
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應當統籌考慮“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和其他日常檢查,明確行政檢查的依據、事項、范圍、方式、時間等內容,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報送上一級行政執法主體備案。備案后因故調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九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按照上級行政執法主體規定執行本領域對同一企業實施行政檢查的年度頻次上限,上級行政執法主體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根據監管需要確定,并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布。
相關行政執法主體對同一企業設定的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不一致的,應當執行最低的行政檢查年度頻次上限。
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應急處置、企業申請等確需實施的個案檢查,不納入行政檢查年度頻次計算,但明顯超過合理頻次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要及時跟蹤監督。
第十條 本市涉企行政檢查實行協同制度。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強化涉企“綜合查一次”制度與“雙隨機、一公開”制度、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的協同落實。
對于列入廣東省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清單的監管事項、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對同一企業進行多項檢查并且內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其他可以適用“綜合查一次”等情形的,原則上應當組織涉企“綜合查一次”。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內部各機構需要對同一企業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
第十一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涉企“綜合查一次”事項清單,明確牽頭單位、聯合單位、檢查事項、檢查依據和檢查內容等內容,并實行動態管理。
牽頭單位原則上由行業主管部門擔任,同時綜合考量檢查事項專業程度、簡易程度、年度檢查頻次等要素確定。牽頭單位應當根據涉企“綜合查一次”事項清單,編制年度檢查計劃,具體落實檢查任務的組織實施、任務派發和結果匯總等工作。
聯合單位應當主動向牽頭單位申請或者按照牽頭單位組織部署,參與涉企“綜合查一次”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在涉企“綜合查一次”工作中應當推行簡單事項“一表通查”。由牽頭單位梳理歸并內容較為簡單、專業性不強的檢查事項,明確一致的檢查標準,形成綜合檢查表單,實現一表覆蓋,由一個或者多個部門的一組檢查人員完成檢查。
第十三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聯合執法、協作執法的組織指導和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運用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惠州分平臺“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應用系統,構建運轉高效、規范有序的“綜合查一次”聯合檢查機制。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健全涉企專項檢查的批準、備案、公布程序。針對某一地區、領域的突出問題需要實施專項檢查的,應當充分評估論證其合法性、必要性,事先擬定專項檢查計劃,明確檢查依據、主體、對象、時間、地域、事項、方式等內容。
專項檢查計劃應當先經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后,報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垂直管理的上一級行政執法主體批準,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以及政府網站公布。執行上級部署的專項檢查,無需重復報批和備案。
第十五條 本市涉企行政檢查推行差異化監管模式。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探索實施本領域“風險+信用”的分級分類涉企檢查模式,根據監管對象的行業特點、風險等級和信用狀況,合理確定、動態調整行政檢查比例、頻次和方式,實施差異化監管。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進一步探索選取投訴舉報量少、問題發生率低、危害后果輕微、可通過非現場方式實現監管目的的企業確定為白名單企業,優先采取非現場檢查方式,確需現場檢查的,原則上年度頻次不超過1次。白名單企業實施動態更新,由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根據監管需要定期復核增減。
第十六條 本市推行企業“安靜生產期”制度。每月1日—15日為企業“安靜生產期”,“安靜生產期”之內,全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原則上不得對企業開展現場檢查,下列情形除外:
(一)省級及以上部門交辦、部署的執法檢查或者專項整治;
(二)直接關系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安全生產、重點工業產品安全、工程質量、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土保持和水資源管理、河湖水域岸線保護等重點領域治理的;
(三)調查處理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投訴舉報、涉嫌違法活動的;
(四)安全隱患正在整改,需要現場督促檢查的;
(五)在法律法規規定時限內需完成的核查、復查、檢查事項;
(六)其他應當進行現場檢查的情形。
第十七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對企業實施行政檢查前應當制定檢查方案報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并將檢查方案上傳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或者本系統辦案平臺。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檢查啟動后24小時內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水上執法的,要自抵岸起24小時內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實施入企檢查時,應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不少于兩人、制作行政檢查登記表、現場檢查記錄或者現場檢查筆錄等要求。對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財產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全過程無間斷音像記錄。
行政檢查結束后,檢查結果能夠當場確定的,應當將檢查結果當場告知企業;無法當場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企業,并將檢查過程、結果等信息實時上傳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或者本系統辦案平臺。
第十八條 本市涉企行政檢查實行“掃碼入企”機制。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開展入企檢查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電子行政執法證,并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時跟蹤監測。國務院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和以國務院管理為主的行政執法人員除外,人民警察等特殊崗位的行政執法證件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可以通過掃碼核實行政執法人員身份,下載檢查通知,獲取檢查結果,并對檢查情況進行評價。
因執法現場網絡、設備等技術原因,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現場掃碼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先出示實體證件開展檢查,并依法及時進行補錄。行政執法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出示電子行政執法證和檢查碼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九條 本市涉企行政檢查推行非現場執法模式。各級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信息共享、書面核查、網絡核驗、遠程監控、在線監測等非現場檢查方式能夠達到檢查目的的,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 本市涉企行政檢查推行線上核驗證照。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在實施涉企行政檢查時,凡需檢驗企業證照的,原則上應當直接通過廣東省一體化行政執法平臺等信息化系統訪問粵省事數字空間查詢、核驗,不得要求企業提交實體證照或者紙質材料。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進行涉企行政檢查時,禁止實施以下行為:
(一)接受被檢查企業提供的饋贈、報酬、福利待遇或者參加其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
(二)強制被檢查企業支付消費開支、承擔檢查費用或者接受指定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
(三)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場;
(四)違法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違反要求實施停產停業;
(五)下達檢查指標,將考核考評、預算項目績效與檢查頻次、罰款數額掛鉤;
(六)以觀摩、督導、考察、調研、幫扶等名義變相實施檢查;
(七)違反保密要求,泄露在檢查過程中掌握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信息;
(八)違法干預被檢查企業的經濟糾紛;
(九)其他侵害被檢查企業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作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內容,通過執法案卷評查、執法質效評議、對涉企行政檢查突出問題開展重點監督、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文書、約談、督辦、通報等方式,加強對有關行政執法主體實施涉企行政檢查的監督。對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犯罪的,依規依紀依法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