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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縣政府組織編制了《蘆洲至泰美大橋及其引道工程項目(博羅段)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博羅縣泰美鎮車村村坳頭、隔離、隔瀝、好地名、橫巷、石步塘、書院嶺、水東陂、太昌、中心巷、盤沱村大背嶺、后背塘、瀝口、沙梨園、上書房、新塘村龍塘、歐塘、新星村河新經濟合作社、車村、盤沱、新塘經濟聯合社的集體土地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件),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泰美鎮車村村坳頭、隔離、隔瀝、好地名、橫巷、石步塘、書院嶺、水東陂、太昌、中心巷,盤沱村大背嶺、后背塘、瀝口、沙梨園、上書房,新塘村龍塘、歐塘,新星村河新經濟合作社,車村、盤沱、新塘經濟聯合社的集體土地7.7958公頃(116.937畝)。地類為:耕地3.5792公頃(53.688畝)、園地2.6423公頃(39.6345畝)、林地0.7295公頃(10.9425畝)、其他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0.1407公頃(2.1105畝)、養殖水面0.3836公頃(5.754畝)、未利用地0.3205公頃(4.8075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惠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惠府公〔2024〕1號)的規定,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7.08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55.62萬元/公頃;林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20.394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30.591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標準為37.08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0萬元/公頃。 (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15%,按照750萬元/公頃,折算貨幣補償非實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每畝平均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7.11萬元23%的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191.227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5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5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泰美鎮政府(聯系人:聶耀南,電話:18003029617)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5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我縣泰美鎮政府提交書面意見。異議提交地址為:泰美鎮政府(聯系人:聶耀南,電話:18003029617)。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縣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蘆洲至泰美大橋及其引道工程項目(博羅段)位置紅線圖 博羅縣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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