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惠州市十三屆人大七次會議代表建議
林木偉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進一步完善《惠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條例》修正相關情況
《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對于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以及構建文明和諧社會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群眾生活需求呈現多元化趨勢,惠州市犬只數量也逐年增多,犬患糾紛等問題日益突出,部分條款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養犬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先后修訂,對動物疫病防控、養犬管理等作出了新規定。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更好地服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有必要對涉及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正。
2026年4月,根據惠州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要求,由我局牽頭起草《條例》修正工作。2026年4至5月,《條例》(修正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6月,召開專家論證會,收集和討論專家意見,結合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社會公眾、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部門表述。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第一款,將《條例》原第五、二十二、二十九條等涉及“公安部門”的表述修改為“公安機關”,以規范部門名稱表述。
二是修改行為規范。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將《條例》第七條第四款修改為“從事犬只診療、銷售、寄養、訓練、美容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宣傳,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登記、犬只狂犬病免疫等工作?!币园l揮多方力量協助部門開展養犬管理相關工作,引導公眾形成良好養犬習慣;第二,將《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一般管理區內,烈性犬應當圈養或者拴養,因免疫、備案、診療等原因確需攜帶外出的,應當裝入犬籠?!币源龠M烈性犬規范管理,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增設了關于病死犬只處理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加工、隨意棄置病死犬只。從事犬只飼養以及犬只診療、銷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病死犬只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托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名錄,由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span>
三是增加部門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烈性犬相關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為公安機關,故將第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烈性犬名錄由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市公安機關制定,向社會公布并動態調整?!?/span>
四是修改法律責任。第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將原第二十五條納入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二款,并修改為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烈性犬的;(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第二款規定,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本條例相關規定采取安全措施并且造成犬只傷害他人的。”既避免與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種類和幅度有所沖突,也更好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第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條,增設病死犬只違規處理的法律責任條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隨意棄置或者未按照規定處理病死犬只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處理。”
此外,本次修改還對部分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二、下一步工作計劃
您提出的相關意見建議,我局在本次《條例》(修正草案)過程中均已采納并進一步完善。接下來,我局將結合工作實際,嚴格依法履職,繼續統籌抓好我市養犬管理工作。一是繼續跟進《條例》修正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修正草案起草,下來將按程序移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我局將繼續做好跟蹤落實工作,推動修正工作順利完成。二是進一步加強養犬管理,加大文明養犬宣傳力度,完善犬只收容場所建設,引導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參與養犬管理,加強日常執法監管,不斷提高養犬管理規范化水平。
專此答復,誠摯感謝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6年7月1日
(聯系人:劉遠湘,聯系電話:2082382)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