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抽查計劃名稱 | 抽查類型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范圍 | 抽取比例(關聯信用風險分類要求) | 抽查時間 | 實施部門 |
1 | 無線電管理“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不定向抽查 | 1.是否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載明參數開展工作;2.電臺執照許可期屆滿是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3.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經過型號核準。 | 取得無線電臺站執照的無線電臺站(不含衛星地球站、微波接力站、鐵路部門450MHz列調系統) | 檢查比例不低于臺站使用者3% | 全年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2 | 無線電管理“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不定向抽查 | 1.是否按照頻率許可證載明參數開展工作;2.頻率許可期屆滿是否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3.設置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是否經過型號核準。 | 取得無線電頻率許可的無線電臺站(不含衛星地球站、微波接力站、鐵路部門450MHz列調系統) | 檢查比例不低于頻率使用者3% | 全年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3 | 民爆銷售環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不定向抽查 | 企業主體責任;儲存安全。 (1.了解各縣(區)民爆監管部門指導企業節后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檢查民爆企業落實復工復產“六個一”措施情況; 3.檢查民爆企業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 4.企業儲存庫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5.企業落實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制度情況; 6.其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7.標準化建設情況) | 在本行政區域區內依法申請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的全部企業 | 100% | 一季度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4 | 民爆銷售環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不定向抽查 | 企業主體責任;儲存安全。 (1.民爆物品銷售企業安全生產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2.是否違反規程進行生產作業,是否存在安全生產隱患; 3.銷售的民爆物品是否在許可范圍內; 4.是否按規定的許可場所和許可能力儲存民爆物品; 5.是否向未經許可的單位銷售民爆物品; 6.是否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和記錄,并且賬物相符; 7.企業儲存庫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8.節前安全生產工作及值班值守安排情況; 9.其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10.標準化建設情況) | 在本行政區域區內依法申請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的全部企業 | 100% | 二季度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5 | 民爆銷售環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不定向抽查 | 企業主體責任;儲存安全。 (1.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和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 2.購買銷售手續完整性和產品流向管理情況; 3.源頭裝載運輸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情況; 4.其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 在本行政區域區內依法申請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的全部企業 | 100% | 三季度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6 | 民爆銷售環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不定向抽查 | 1.企業主體責任;2.儲存安全。 (1.企業遵守《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情況; 2.企業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現場混裝炸藥生產安全管理規程》等文件情況; 3.企業生產經營條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設計安全標準》情況; 4.企業落實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工作情況; 5.其他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 在本行政區域區內依法申請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銷售許可的全部企業 | 100% | 四季度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
7 | 監控化學品監督檢查 | 不定向抽查 | 企業履約宣布情況。 | 在本行政區域區內的監控化學品企業 | 100% | 全年 |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