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辦法》(惠府辦〔2026〕2號)正式印發。該辦法全流程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行為,切實保護企業和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將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該辦法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涉企行政檢查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對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營主體的行政檢查參照執行。其中,多項制度成為本次新規的突出亮點,直擊企業反映較多的多頭執法、重復檢查、隨意檢查等痛點問題。
新規強化檢查協同機制,全面推行“綜合查一次”制度。辦法明確,本市涉企行政檢查實行協同制度,要求各級行政執法主體推動“綜合查一次”與“雙隨機、一公開”、跨部門綜合監管制度深度協同。對于列入廣東省跨部門綜合監管事項清單的監管事項、不同行政執法主體需要對同一企業進行多項檢查并且內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其他可以適用“綜合查一次”等情形的,原則上應當組織涉企“綜合查一次”。同一行政執法主體內部各機構需要對同一企業實施多項檢查的,原則上應當合并進行。
新規創新設立企業“安靜生產期”,為企業經營劃出無干擾窗口期。辦法明確,每月1日至15日為全市企業“安靜生產期”,在此期間,各級行政執法主體原則上不得對企業開展現場檢查。同時,辦法劃定了安全監管底線,明確省級及以上部署的執法檢查、食品藥品與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治理、投訴舉報與涉嫌違法活動調查、應急處置等6類法定情形可除外,既保障企業安心生產經營,又嚴格守住法定監管職責邊界。
新規全面固化“掃碼入企”機制,賦予企業法定監督與拒絕權。辦法要求,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入企檢查時,必須主動出示電子行政執法證,接受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實時跟蹤監測。企業可通過掃碼完成執法人員身份核實、檢查通知下載、檢查結果獲取,并可對檢查情況進行評價。針對無正當理由不出示電子行政執法證和檢查碼的執法行為,企業有權直接拒絕接受檢查,切實筑牢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第一道關口。
此外,該辦法還同步明確了涉企行政檢查主體資格確認、清單管理、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非現場執法等配套制度,劃定了涉企檢查的9類禁止性行為,建立了全流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為我市各類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記者侯縣軍 孫景禧 通訊員周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