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惠州市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促進歷史文化遺產傳承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利用以及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海上絲綢之路文化遺產(以下簡稱“海絲文化遺產”),是指歷史上惠州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的物質遺存,包括白馬窯址等保護對象。
與海絲文化遺產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堅持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保護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預算,促進海絲文化遺產內涵挖掘、價值傳播和保護利用。
海絲文化遺產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做好轄區內海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引導和支持海絲文化遺產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法組織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參與海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海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族宗教、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知識產權、城鄉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海絲文化遺產的義務,有權舉報破壞海絲文化遺產的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資助、捐贈、技術支持和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海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支持公益組織和志愿者開展文明引導、游覽講解、知識普及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海絲文化遺產專家咨詢制度,由文物、考古、規劃、建筑、歷史、文化、法律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為海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惠州市海絲文化遺產認定標準,并組織編制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對擬納入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海絲文化遺產,應當履行專家論證和公開征求意見程序。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包括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海絲文化遺產;核定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文化遺產;其他與海上絲綢之路相關的各級各類物質遺存。
與海絲文化遺產關聯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列入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進行保護。
第九條 海絲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按照分類分級原則進行保護管理:
(一)對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劃定遺產核心區和緩沖區進行保護管理;
(二)對未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或者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屬于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的,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第十條 對已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海絲文化遺產,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
與海絲文化遺產相關的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對其名稱、類別、年代、位置、范圍等予以登記并公布,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
第十一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海絲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作為海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海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責任人可以從海絲文化遺產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專門管理機構中產生,保護管理責任人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 海絲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依法開展日常監測和維護,對海絲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巡查;
(二)負責海絲文化遺產中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養和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
(三)負責海絲文化遺產的安全防范工作,依法履行文物保護有關用火、用電、用氣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防盜、防自然損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措施;
(四)發現危害海絲文化遺產安全險情時,立即采取有效救護措施并向當地市、縣(區)文物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文物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排除險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督促保護管理職責人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已認定為海絲文化遺產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并不得危及海絲文化遺產安全或者污染其環境。
在已認定為海絲文化遺產的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和建設工程對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影響程度,經國家規定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在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進行建設工程的,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批程序。
文物行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及時發現、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文物保護相關要求,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對海絲文化遺產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嚴格執行有關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等活動中發現疑似海絲文化遺產的,應當立即停工、停產、保護現場并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新發現的海絲文化遺產擬納入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執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海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刻劃、涂污、損毀、踐踏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海絲文化遺產及其保護設施;不得擅自移動、拆除遺產保護標志和界碑(樁)、標識碑、指示牌。
在海絲文化遺產中的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不得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或者違法排放污水、廢氣和其他污染物;嚴禁擅自從事采石、采礦、取土、造墳等違法行為,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海絲文化遺產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內海絲文化遺產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預案并組織落實,建立定期檢查和定期報告制度,及時消除海絲文化遺產安全事故隱患。
對危及海絲文化遺產安全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避免事態的擴大和發展,并立即向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報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采取下列措施,促進白馬窯址等海絲文化遺產的傳承利用和公眾參與。
(一)鼓勵和支持設立海絲文化遺產展示的博物館、陳列館等文化場館,統籌推進海絲文化遺產采取多種形式向公眾開放;
(二)鼓勵和支持本市各級各類學校結合實際開展海絲文化遺產相關教育或者研學活動;
(三)通過合作、科研立項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獻和實物,豐富海絲文化遺產內涵,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有關專家學者進行海絲文化遺產價值挖掘、研究和闡釋;
(四)采用現代科技手段,推動海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提升遺產闡釋、展示水平,加強遺產價值傳播;
(五)發揮海絲文化遺產的橋梁紐帶作用,加強與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探索聯合考古研究、聯合申遺等合作事項,共同推動文化遺產的保護;
(六)對體現海絲文化遺產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依法進行保護、保存和展示,推動海上絲綢之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融入生產生活、創造性轉化與創新性發展。
第十九條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在各自業務范圍內開展海絲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整理、研究、學術交流等活動。
鼓勵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平臺開展海絲文化遺產傳播活動,普及海絲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知識。
第二十條 講解員、志愿者和導游應當尊重史實,加強海絲文化遺產歷史文化知識學習,提升講解服務能力,確保知識傳播的客觀性、準確性。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講解員、志愿者、導游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符合白馬窯址等海絲文化遺產價值傳承業態的培育。
市、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其他有關部門合作,挖掘、整合白馬窯址等海絲文化遺產旅游資源,引導和規范與海絲文化遺產相關的文化創意、數字展陳、研學旅行、特色民宿等特色產業發展,鼓勵多方力量開發特色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白馬窯址等海絲文化遺產相關名稱、標識和文化品牌的建設、保護和傳播,規范商標、域名注冊,強化相關知識產權保護,防范相關名稱、標識被惡意申請注冊。
鼓勵和支持市、縣(區)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在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采取合作、授權等方式進行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促進白馬窯址等海絲文化遺產資源的社會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