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規則》第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時間根據投標人是否中標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中標候選人以外的投標人,其投標保證金應當在中標結果公告發布之日(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
二、中標人和其他中標候選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書面合同訂立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人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通過網上銀行將保證金(含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扣除轉賬手續費)退還至原匯款賬號;投標人采用保函、保險、信用承諾等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