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工商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分支機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根據《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自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變更、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