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合同期滿后單位不續簽,勞動者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該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時的經濟補償義務,保障了勞動者在合同自然終止時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通過不續簽合同規避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