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信訪辦理時限是多久?如果對辦理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答:
對《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受理機關、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受理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單位可以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