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
實習是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深化課堂教學的重要環節,是學生了解社會、接觸生產實際,獲取、掌握生產現場相關知識的重要途徑。
試用期與實習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雙方協商確定的雙向考察期限。試用期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補充人力資源的目的。
實習期是在校學生為了提早熟悉專業工作、提高自身素質,到用人單位的學習鍛煉。
二、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于試用期內的只能是勞動者,處于實習期的一般是在校學生。
三、性質不同
實習期是學生的社會實踐活動,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后的考察期,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