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動物在道路上與車輛碰撞是否屬于交警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此類事故能否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處理?能否認定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事故責任?
答:您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若動物或寵物在道路上和行駛車輛碰撞,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屬于交警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此類事故在特定情形下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處理,例如,飼養人將牛羊等牲畜拴系在道路上,引發車輛與其相撞。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地方出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認定動物或寵物飼養人、管理人應負的事故責任;若為無主動物,交警部門通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