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21日,惠陽區城管執法局巡查發現淡水街道某小學東側10米處有人隨意傾倒建筑垃圾。2025年11月3日,執法部門對涉嫌違法的包某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包某使用電動三輪車在上述地點擅自傾倒建筑垃圾,執法人員現場測量確認,傾倒的建筑垃圾方量為1.21立方米。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其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城鄉規劃建設類)C208.26項“一般”裁量檔次,執法部門對當事人包某作出罰款人民幣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對該處罰決定無異議,已繳納罰款。經復查,當事人已將現場傾倒的1.21立方米建筑垃圾清理完畢。
【典型意義】
隨意傾倒建筑垃圾,不僅破壞市容環境衛生,還易堵塞排水管網、污染土壤水體,甚至可能引發?行人滑倒、車輛剮蹭?等安全事故,嚴重損害公共環境利益和群眾出行安全。本案中,執法部門對個人違法傾倒建筑垃圾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既是對違法行為的糾正,也能對社會公眾起到警示作用,有效引導群眾自覺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執法部門應持續加大巡查管控力度,依法查處隨意傾倒、拋撒建筑垃圾等行為;社會公眾要增強環保意識,自覺規范處置建筑垃圾,共同守護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助力城市生態環境持續改善與高質量發展。
【普法小貼士】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