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6月,惠城區龍豐街道辦事處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惠州市火車西站旁某場所進行檢查,發現李某未經批準,擅自在該場所受納磚渣、碎石、水泥塊等建筑垃圾。當事人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執法人員對其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3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當前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建設項目日益增多,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壓力持續加大。隨意堆放、偷倒建筑垃圾及違規受納建筑垃圾等行為,既破壞市容市貌,還易造成土壤污染,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產生活。相關部門將持續強化建筑垃圾監管執法,嚴厲打擊擅自堆放、違規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等違法行為。同時呼吁廣大市民增強環保與法治意識,自覺規范建筑垃圾處置行為,共同守護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
【普法小貼士】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