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12月,惠東縣安墩鎮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時發現,轄區某街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存在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等情形,不符合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要求。執法人員當即對違規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進行拍照取證,并對當事人開展勸導教育,向其詳細闡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重要意義,明確告知此類違規行為對城市形象、居民生活環境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隨后,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整改。經查明,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經執法人員后續復查,當事人已于當日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典型意義】
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不僅破壞城市市容整潔,還可能影響居民生活環境與公共安全。本案的依法處置,既警示當事人正視違規行為的不良影響、及時整改,也以個案普法提醒廣大居民要嚴守市容管理法規,臨街建筑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物品,既破壞城市市容整潔,影響居住環境,還存在墜落傷人等公共安全隱患。廣大群眾應強化法治與責任意識,自覺杜絕此類行為,主動維護市容環境。執法部門也將持續強化巡查整治,推動全民共治,共同筑牢整潔、安全的城市環境防線。
【普法小貼士】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筑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