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3月6日,博羅縣城管執法局收到博羅縣市容環境衛生事務中心移交的案件線索。線索反映,當事人王某某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在惠州市博羅縣羅陽街道某酒樓公交站的垃圾桶旁,未按規定分類投放在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執法人員現場取證并依法向當事人王某某送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惠州市城鄉管理和綜合執法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二)》序號26項“從輕”裁量檔次,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后續已改正并繳納罰款。
【典型意義】
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是破解垃圾圍城困境、推動城市綠色轉型的關鍵路徑,不僅能有效減少環境污染、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更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僅會破壞分類體系,導致有害物質擴散、處理成本攀升,更會引發“破窗效應”,動搖公眾分類意識,進一步加重環境負擔。社會公眾在日常生活中應自覺學習分類知識,嚴格遵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將各類生活垃圾準確分類并投放至對應的收集容器,從源頭保障分類實效。廣大市民群眾當以本案為鑒,摒棄僥幸心理,自覺履行環保義務,讓“人人參與分類、共建美麗家園”成為日常行動,攜手繪就惠州綠色發展新畫卷。
【普法小貼士】
《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分類規定,在指定的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分類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規定投放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