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5年5月19日,仲愷高新區城鄉建設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深圳市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在惠州潼湖生態智慧區某產業園內的生產廠房建設項目中,2號施工升降機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安裝固定附墻架與墻的連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B405.29.5項“從輕”裁量檔次,執法部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7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后續已改正并繳納罰款。
安全生產是發展的基石,容不得絲毫松懈。建筑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規范實施是工程建設安全的重要保障,附墻架連接等關鍵環節的操作不當,極易引發設備傾倒、高空墜落等重大安全事故,直接威脅施工人員生命安全與項目財產安全。本案深圳市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暴露出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作業意識淡薄等問題,警示我們安全生產絕非一家之事,而是需要多方協同的系統工程。建設單位須嚴格履行安全投入責任,施工單位應規范執行施工方案,監理單位需強化現場監督,而行業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更需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通過常態化巡查、精準化執法,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唯有構建“企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共治格局,才能筑牢安全生產防線,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普法小貼士】
第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
安裝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安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四)、(五)項安全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