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0日,博羅縣城管執法局收到博羅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移送的《案件線索移送函》,反映廣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經查,施工單位為廣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項目負責人為姚某某。施工單位對廣東某有限公司廠房、地下消防水池、宿舍項目消防水池基坑支護施工完畢后未按照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即進入下一道工序,涉案項目的消防水池基坑開挖深度為4.6m,該基坑支護工程屬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當事人廣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該行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該公司已完成整改并通過驗收,符合《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B406.35.3)“從輕”裁量檔次,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執法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2000元、對項目負責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1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該案例深刻警示建筑行業相關單位及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危大工程驗收規定,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做到防患于未然。該案未經驗收即進入下道工序的行為,可能導致基坑坍塌、周邊建筑沉降等重大事故,甚至引發連鎖性安全風險。盡管此次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但暴露出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存在嚴重漏洞,若不及時糾正,極易引發重大安全事故。此案處罰體現了法律對危大工程“零容忍”的監管態度,通過引導企業主動完善內控機制,為行業樹立“隱患即事故”的治理導向。
【普法小貼士】
第二十一條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