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惠州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六條 市工程中心申報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其中,申報單位為企業的,上一年度主營業收入原則上不低于2000萬元,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少于100萬元且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3%(研發經費超過1000萬元的,不受該比例限制);申報單位為高校、科研機構、醫院的,近3年內在本領域的研發經費總額不低于600萬元,且上一年度研發經費不低于200萬元。
(二)建有專門研發機構,研究方向和技術領域明確,具備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等能力,在本領域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不少于3項。
(三)有相對集中的工程試驗用房和場地,具備開展工程化研發、設計和試驗的綜合能力,擁有科研儀器、設備和軟件(不包括生產用設備和軟件)的原值原則上不低于200萬元。
(四)擁有高水平的技術帶頭人和結構合理的工程技術隊伍,具有培養高技能專業人才的能力。其中專職科研人員不少于10人。
(五)有較完善的科研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建立研發管理架構和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養激勵等制度。
(六)未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近三年未發生重大環保、安全等責任事故,未出現嚴重學術誠信問題。
(八)符合國家、省和市其他相關規定。
具體申報要求按照市科技局發布的申報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