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FGS-2012-009
惠府辦〔2012〕26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區中心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管理辦法》業經十一屆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廣東省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惠州市區惠城區中心區內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措資金:
(一)業主共同出資:根據所在樓層等因素,由業主按照一定的分攤比例共同出資;
(二)屬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單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資加建電梯,并通過提高租金等辦法收回投資;
(三)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本條款第(一)項所規定的資金來源,業主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
第四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必須得到加建電梯住宅全體業主的同意。
第五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由加建電梯的既有住宅的全體業主或既有住宅產權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申請人也可以委托既有住宅原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等其他單位具體負責工程報建、設備采購、組織實施等相關工作。
既有住宅原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申請人及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作。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向城鄉規劃與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補充勘察、設計,編制勘察、設計文件。
第八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申請人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報加建電梯的建筑設計方案審查;
(二)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加建電梯建筑設計方案在當地公眾媒體、擬加建電梯工程的現場、市城鄉規劃建設部門網站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
(三)公示期限屆滿無異議或經依法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市城鄉規劃部門方可對申請人申報的加建電梯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該加建電梯建筑設計方案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不批準該加建電梯建筑設計方案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使用未經批準的土地加建電梯的,申請人應當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對加建電梯建筑設計方案的批準文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領加建電梯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向市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加建電梯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申請人應當向市城鄉規劃部門申領加建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九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后的建筑間距、建筑退讓、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設計、結構等應當滿足現行國家相關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部門不得通過加建電梯申請:
(一)達不到規劃、消防安全要求的;
(二)加建電梯將使其與毗鄰住宅的通風、采光、通行標準等不符合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
(三)不符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取得加建電梯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加建電梯施工圖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施工和監理。設計文件中應有隔音、減振等內容。如設計單位認為有必要對舊住宅結構安全性進行鑒定的,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現場查勘、測試并編制鑒定文件,作為補充設計的依據。
第十二條 申請人完善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手續后,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將補充勘察、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公安消防、質監等部門審查;
(三)向頒發既有住宅樓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質量安全監督登記手續,申領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電梯的安裝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安裝電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情況書面告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四條 電梯的安裝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電梯制造單位委托或同意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的,應當對其安裝活動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電梯的安裝活動結束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電梯的安裝過程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加建電梯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到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手續。
第十七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程規劃驗收合格后,申請人還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電梯內的顯著位置。
第十九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檔案。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檔案后,申請人還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條 既有住宅加建電梯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所有權變更登記,加建電梯的分攤面積可按下列情形計算:
(一)業主共同出資加建電梯的,分攤比例按業主簽訂的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計算;
(二)已售公有住房由原產權單位出資加建電梯的,分攤比例按原產權單位與現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計算;
(三)使用社會資金等其他合法資金加建電梯的,分攤比例按照投資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計算。
第二十一條 其他縣、區既有住宅加建電梯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