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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陽區人民政府: 《關于審批惠州市惠陽區2025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請示》(惠陽自然請字〔2025〕581號)及相關材料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同意你區將平潭鎮張新村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經濟合作社,永湖鎮淡塘村四聯經濟合作社,永湖鎮淡塘村井頭經濟合作社,永湖鎮淡塘村山頭、樓角、瀝邊、林屋、圍肚、四聯、鄒屋經濟合作社,永湖鎮彩二村薛一、薛二、薛三經濟合作社,永湖鎮吊瀝村張屋經濟合作社,秋長街道周田村新聯、老新、朱屋經濟合作社,秋長街道官山村新屋、大窩、老排經濟合作社屬下的集體農用地0.1180公頃(園地0.0465公頃、林地0.0576公頃、草地0.0120公頃、其他農用地0.0019公頃)轉為集體建設用地,同意使用永湖鎮淡塘村山頭、樓角、瀝邊、林屋、圍肚、四聯、鄒屋經濟合作社集體建設用地0.0014公頃。上述土地(合計0.1194公頃)經完善相關手續后依照規劃安排作為平潭鎮張新村,永湖鎮淡塘村、彩二村、吊瀝村,秋長街道官山村、周田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用地。 二、該批次用地符合《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鎮村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實施,助力“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的通知》(粵自然資規劃〔2023〕2202號)規定的條件,允許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你區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落實建設用地規模,供地時土地用途應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同時,供地方式、供地規模、供地標準等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切實做到節約集約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關稅費的收繳或調整,請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具體項目供地情況須按規定報備。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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