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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我高新區管委會組織編制了惠州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2026年度第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潼湖鎮三和村三和、寒塘、松柏經濟合作社范圍內,具體位置詳見附圖。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 1.擬征收潼湖鎮三和村三和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8194公頃(12.2910畝)。其中,農用地0.0553公頃(0.8295畝),含耕地0公頃(0畝),建設用地0.6243公頃(9.3645畝),未利用地0.1398公頃(2.0970畝)。 2.擬征收潼湖鎮三和村寒塘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4.7590公頃(71.3850畝)。其中,農用地3.2784公頃(49.1760畝),含耕地0.8667公頃(13.0005畝),建設用地1.4716公頃(22.0740畝),未利用地0.0090公頃(0.1350畝)。 3.擬征收潼湖鎮三和村松柏經濟合作社集體所有土地0.4648公頃(6.9720畝)。其中,農用地0.4648公頃(6.9720畝),含耕地0.2575公頃(3.8625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惠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公告》(惠府公〔2024〕1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標準為49.95萬元/公頃,安置補助費標準為75.00萬元/公頃。 (二)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按《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號)和《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5〕6號)的規定執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有關費用已包含在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的規定,其中,4.6293公頃用地的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5%比例折算成貨幣補償給被征地集體,補償標準為1400萬元/公頃,用地批準后連同征地補償款一并支付;1.4139公頃用地的留用地按實際征地面積的10%安排,根據被征地村集體意愿置換成物業方式,用地批準后根據相關政策落實給被征地單位。 (三)社會保障。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核定該項目按惠州市平均每畝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7.11萬元的23%比例標準一次性計提征地社保費預存入“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費用合計148.2367萬元,專款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分配方式以實際為準。 六、其他事項 (一)公告時間: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6月7日(不少于30日)。 (二)補償登記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6月7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證等證明材料至潼湖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請相互轉告。未按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三)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6月7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向我高新區自然資源部門提交書面意見。異議提交地址為:和暢五路人才服務大廈五樓。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我高新區將在收取意見后,對符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依法依規組織聽證。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附圖.pdf
仲愷高新區管委會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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