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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大亞灣分局(以下簡稱“大亞灣分局”)與某企業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大亞灣分局領導、案件辦理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參加協議簽訂儀式。 一、案件情況 2025年9月16日,大亞灣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線索到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該企業私設PVC管道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廢水排放至廠房衛生間下水道,繼而排入外環境,涉嫌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規定排放水污染物。面對確鑿證據,企業負責人承認了違法事實。大亞灣分局隨即對該案件進行立案處理,告知企業可能面臨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改正。 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惠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方案》等文件相關規定,該公司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對環境造成了實際損害,需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為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大亞灣分局積極向企業講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政策規定,該企業表示愿意承擔起社會責任并積極配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開展。磋商會上,大亞灣分局根據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作出的鑒定評估意見,并結合案件各項調查情況,告知了該企業評估的結果,并明確該公司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金額18407.4元。該企業表現出積極整改的態度,主動簽訂賠償協議,并承諾將于30日內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總金額的繳款工作。 
三、執法理念:懲教結合與優化環境 本案的處理方式體現了我國生態環境執法理念的重要轉變——從單純處罰轉向懲教結合。在依法立案查處后,不止步于行政處罰,而是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程序,引導企業主動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它強調“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原則,要求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責任。 下來,大亞灣分局將堅持“守護綠水青山”理念,依法落實監管主體責任,強化企業環境損害擔責的意識,持續提升環境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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