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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大亞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某科技發展公司依法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微信購物商城銷售紅參血肽·營養素飲品、益生元SOD酵母固體飲料和多元復合多肽蛋白特膳粉等預包裝食品。其中紅參血肽·營養素飲品的商品詳情頁含“28天實測 血細胞再生+64% 100%受試者 睡眠+20.55% 鉆研24年 掌握核心科技”等虛假宣傳內容;益生元SOD酵母固體飲料的商品詳情頁含“益生元+SOD”為核心,通過調節腸道菌群、高效抗氧化、抗炎修復三重機制,實現腸道健康與全身免疫提升”的虛假宣傳內容;多元復合多肽蛋白特膳粉的商品詳情頁含“天生防御力MAX 每一袋都是免疫系統的特種兵”等虛假宣傳內容。同時,該公司在上述三種食品的銷售頁面中虛構了商品成交量。當事人發布使用醫療用語的食品廣告、虛假廣告及虛構成交量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及《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大亞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某科技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京東平臺開設網店銷售“某進口藻油”,商品詳情頁含有“可配DHA青少年6-18歲補腦增強記憶力學生神經酸高三腦力”“全網銷量50w+,10倍腦黃金,一粒更比八粒強,喚醒大腦動力”等虛假宣傳內容。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惠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位于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某副食店進行現場檢查,對其銷售的補腎酒進行執法抽檢,在產品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當事人在明知那非類藥品功效的情況下,仍往在售的補腎酒中添加西地那非成分,其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仲愷高新區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本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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