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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政務服務 和數據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公共數據 資源授權運營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6〕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關單位: 《廣東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反映。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廣東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合規高效流通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6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制定或調整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按照規范程序獲得授權的運營機構,對授權運營范圍內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治理、開發,并面向市場公平提供數據產品和服務,可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 上述公共數據資源應當按照省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規定在各級數據主管部門設立或指定的登記機構進行登記。 上述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省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管理規定形成,經登記并列入支持產業發展和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清單。 第四條 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政府指導定價。 省級人民政府授權運營的,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級數據主管部門核定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數據主管部門在最高準許收入范圍內制定各類產品和服務上限收費標準,并抄送發展改革部門。運營機構在不高于上限收費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市、縣級人民政府授權運營的,由地級市人民政府制定收費標準,其所屬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級數據主管部門核定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數據主管部門在最高準許收入范圍內制定各類產品和服務上限收費標準,報地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運營機構在不高于上限收費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五條 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應遵循覆蓋成本、合理收益、安全可控、高效配置的原則,并兼顧下游市場承受能力與推動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六條 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最高準許收入包括經營成本、準許利潤和稅金,即準許收入=經營成本+準許利潤+稅金。 第七條 經營成本指運營機構在提供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過程中發生的,扣除政府補助后的合理費用支出,具體通過成本調查確定。主要包括: (一)授權運營相關平臺建設和運維成本; (二)數據傳輸、匯聚、存儲、治理等成本; (三)人力資源成本; (四)獲取公共數據資源的相關支出; (五)期間費用等。 第八條 準許利潤按照經營成本乘以準許利潤率確定,即準許利潤=經營成本×準許利潤率。 準許利潤率按照成本調查前一年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6個百分點確定。 第九條 稅金是指除增值稅外的其他稅金,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具體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制定上限收費標準,應統籌考慮不同應用場景下各類產品和服務的數據、算力、存儲等資源使用,人力資源投入,以及銷售規模等因素,具體可按產品數量、服務次數、服務時間、數據調用量等形式收費。 第十一條 已有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運營機構可提出制定收費標準的建議,經數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經發展改革等部門評估具備定價基礎后,按規定程序執行。建議包括: (一)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情況及協議,涉及收費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情況等; (二)擬收費標準方案、依據和理由,及年度收費額; (三)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成本測算材料; (四)運營機構有關情況,包括收費單位性質、職能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來源等; (五)與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相關的、影響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標準制定的其他材料; (六)發展改革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況。 授權運營尚無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由數據主管部門指導運營機構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試行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數據主管部門對運營機構最高準許收入等情況開展定期評估,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如投資、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評估。上一周期內實際收入超過最高準許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準許收入時予以扣減,超出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處理。 第十三條 數據主管部門在評估周期內,每年根據運營機構實際收入、銷售規模等情況,指導其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當年實際收入偏離最高準許收入10%及以下的,由數據主管部門指導運營機構調整具體收費標準;超過10%的,由數據主管部門調整上限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 數據主管部門等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運營機構經營情況,包括運營機構整體經營狀況,開展授權運營的成本開支、實際收入及利潤、具體產品和服務銷售規模及收入、實際收入與最高準許收入的偏離和收費標準調整等情況。 第十五條 運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獨立的價格管理制度,單獨核算并完整準確記錄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經營成本和收入等情況,并按要求定期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十六條 運營機構應在經營場所明碼標價,定期通過門戶網站等公示數據產品和服務項目清單及相關收費標準,及時調整定價過高、社會反映強烈的收費。 第十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對運營機構建立價格管理制度的指導。數據主管部門等加強對運營機構等授權運營活動的監管,依法查處不遵守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 第十八條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有條件無償使用,具體按照數據主管部門要求執行。 公共數據資源及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平臺的收益分配等不屬于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范疇。 第十九條 公用企業開展授權運營的,由其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規定負責上限標準制定及定價相關工作。授權運營尚無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指導運營機構制定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試行收費標準;已有完整年度運營情況的,運營機構可提出收費標準的建議,經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經發展改革、數據主管等部門評估具備定價基礎后,按規定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務和數據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實施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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