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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滿三十日屆滿。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區三新北路31號惠州市市民服務中心7號樓,郵編:516001 聯系電話:0752-2167979 (信息來源: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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