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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府〔2025〕62號 為確保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法律法規及《關于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清場的通告》(惠城府函〔2025〕10號)有關要求,惠城區人民政府決定依法征收位于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含歷史統征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同時依法收回征收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現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 二、征收范圍:位于惠城區水口街道水口村、澳背村,面積約17116.09平方米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詳見現場張貼的房屋征收范圍圖)。 三、房屋征收部門:惠州市惠城區自然資源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水口街道辦事處。 四、征收補償原則:對項目征收范圍內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一律不予補償。 五、完成期限: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搬遷工作。 六、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下稱《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要求實施房屋征收和補償安置工作。 七、被征收人應積極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開展征收工作,依照《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并在協議書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將房屋搬遷騰空交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拆除。 八、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報請惠城區人民政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收補償方案》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九、被征收人對本征收決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和征收宣傳資料查閱索取地點:惠州市惠城區水口街道辦事處,或登錄惠城區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hcq.gov.cn/查詢。 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為確保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依法依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法律法規以及惠州市自然資源局《關于規范和完善惠城區范圍國有建設用地清場工作意見的函》(惠市自然資函〔2022〕988號)、《關于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清場的通告》(惠城府函〔2025〕10號)的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訂《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補償方案》),現公布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圍及用途 對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范圍實施清場,征收位于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詳見現場張貼的項目征收范圍紅線圖)。被征收范圍內土地作為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建設用地。 二、房屋征收補償原則 對項目征收范圍內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三、房屋征收簽約時限 自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簽約搬遷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惠州市惠城區自然資源局 (二)征收實施單位: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政府水口街道辦事處。 五、房屋征收補償及價值確認 (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 本次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由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征收實施單位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評估報告》或評估結果由征收實施單位送達權利人確認后,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未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框架、混合、磚木結構)的合法性、實際用途及價值確認: 1.對征收范圍涉及未經依法登記或手續不齊或無手續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房屋的認定程序。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經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當地村(居)委會進行調查核實,先確認房屋權屬關系并提出是否可按合法建筑進行補償的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區城鄉規劃建設局給予認定。 2.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實際用作居住、辦公、工業、倉儲的,按實際用途的評估價值按有關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后給予補償。總認定合法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超過480平方米以外的建筑面積認定合法的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 3.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會同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4.房屋實測建筑面積超出產權證或規劃許可證證載面積的,經認定后可參照按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實際用作居住、辦公、工業、倉儲的,總認定合法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超過480平方米以外的建筑面積認定合法的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 (四)個人國有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益的確定: 1.個人國有住宅用地使用權的權益容積率按4.0計算。 2.房屋產權登記資料或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容積率大于4.0的,按房屋產權登記資料或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容積率評估。 (五)未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住宅用地使用權的補償,其土地使用權價值可按照國有出讓滿年限住宅用地評估市場價值的60%確定,并按有關規定扣除補辦土地手續的相關費用后給予補償。 (六)住宅用地使用權益補償收回后,國有建設用地上規劃為巷道、停車場、綠地等空地同時一并收回,不再另行補償。 (七)其他合法建(構)筑物和附著物等,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相關標準給予補償。由征收實施單位填報《資金補償表》,《資金補償表》經權利人以及征收實施單位、自然資源所等單位簽名蓋章確認后,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住宅房屋一次性簽約補助標準 住宅房屋或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補償方案》規定簽訂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的,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其標準按實際用作居住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給予本項目安置房評估單價20%的一次性簽約補助。有辦理房屋產權證件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一次性簽約補助;部分或完全未辦理房屋產權證件的住宅房屋,對房屋總建筑面積不超過48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一次性簽約補助。 七、搬遷補助費標準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搬遷,以貨幣形式給予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如下: (一)搬遷補助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15元/平方米計算,每戶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補助(選擇房屋安置給予二次搬遷補助); (二)有線電視移裝費:150元/戶; (三)固定電話移裝費:150元/號(不含分機); (四)空調拆裝費:300元/臺; (五)熱水器移裝費:100元/臺; (六)網絡移裝費:150元/戶; (七)太陽能熱水器移裝費:600元/臺; (八)管道燃氣遷移費按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九)涉及大型機器設備或特殊設備設施的搬遷補助費,可按照市場評估方式給予補償。 八、過渡期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助標準 被征收人一律自行過渡,實行過渡期貨幣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一)永久性住宅房屋。 1.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被征收人每月16元/平方米臨時過渡費,每月不足800元/戶的按800元/戶補助,一次性補助12個月。 2.選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根據安置房交付情況給予過渡期安置補助費。該項目安置房為現房,按所選擇的調換房屋建筑面積支付給予被征收人每月16元/平方米臨時過渡費,自搬遷騰空之日起30天內完成安置房交付,過渡期補助計付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后3個月止。 3.被征收人選擇住宅產權調換的,如被征收人搬遷騰空在當月15日(含15日)之前的,臨時過渡費按整月計算;在當月15日之后的,臨時過渡費按半個月計算。 (二)經營性永久房屋。 1.《關于惠城區水口沿江路二期碧道工程項目國有建設用地清場的通告》(惠城府函〔2025〕10號)發布前有實際經營生產的,且權利人或承租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經營憑證的,參照《惠州市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辦法》(惠府〔2021〕27號文)相關標準一次性給予權利人或承租人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結合《惠城區房屋市場租金評估報告》,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首層每月50元/平方米、第二層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計補或者按評估的標準給予補助。 2.經認定實際用作商業經營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首層每月50元/平方米、第二層及以上每月2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6個月一次性計補或者按評估的標準給予補助。 3.對本《補償方案》發布前已存在租賃合同關系且目前仍在實際經營的,承租人按約定要求搬遷騰空的,參照本條上述經營性房屋類型標準給予實際經營人或承租人一次性6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九、獎勵辦法 (一)選擇貨幣補償獎勵。 鼓勵符合住宅或商業房屋產權調換條件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符合房屋產權調換條件的被征收人自愿放棄房屋產權調換,全部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金,按符合房屋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獎勵900元,每戶房屋最低2萬元,最高40萬元。 (二)限時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部門或征收實施單位送達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30日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并交付清拆的,獎勵辦法如下: 1.被征收房屋用途為住宅、商鋪、寫字樓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給予限時搬遷獎勵,每戶最低2萬元,最高15萬元。 2.超過30日簽訂補償協議或超過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取消搬遷獎勵金。限時搬遷獎勵金原則上按每一證為一戶計算,不計建筑面積的建(構)筑物不計算限時搬遷獎勵金。 3.限時搬遷獎勵金在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并按補償協議約定時間搬遷騰空和移交房屋及相關產權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以貨幣方式一次性支付補償,不計入房屋產權調換價值。 4.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同時享受按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先后順序優先選擇安置房的獎勵。但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后未按協議約定時間騰空并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按實際騰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時間與在該時間簽約的其他被征收人的同一順序重新確定選房先后順序。 十、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部分房屋貨幣補償及部分房屋產權調換。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貨幣方式支付給被征收人。 征收補償總額=被征收房屋價值(含裝飾裝修)+一次性簽約補助+限時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助+選擇貨幣補償一次性獎勵金。 被征收人按征收補償標準取得的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并自行購買商品房的,在產權登記時,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征收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選擇貨幣補償后申請公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予以優先安排。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原則。 1.有產權手續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亦可選擇安置房進行房屋產權調換。 2.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應按照等值調換原則和可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最接近原則選擇安置房產權調換。其中安置房產權調換面積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不得大于等值置換計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 3.依法登記經認定可參照合法建筑補償的房屋,原則上給予貨幣補償。 4.被征收的房屋價值與安置房的價值由同一評估機構按同一時點評估確定。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可調換價值=被征收房屋價值(含裝飾裝修)+一次性簽約補助,限時搬遷獎勵金、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安置及停產停業損失補助以貨幣方式支付。 (四)現房安置的,簽約前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看房,簽約時,由被征收人按“先簽約先選房”的原則選定房屋,在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進行明確并予以結算。 (五)對于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簽約時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征收實施單位報請惠城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征收補償方式原則上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金額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交惠州市惠城公證處辦理公證提存手續。 十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地點、交付標準、時間及產權性質 (一)安置房地點:根據就近原則,安置房擬選址在惠城區水口龍湖28區(德眾公館),現房安置。 (二)安置房交付標準及交付時間:安置房交付標準為按照國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毛坯房,交付時間為自被征收人搬遷騰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30日內。 (三)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征收實施單位負責辦理房屋產權證。 (四)安置房建設用地為國有劃撥用地,被征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后取得的安置房應按有關規定補交地價和繳交有關稅費后方可進入市場交易。 (五)安置房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安置房辦證相關稅金及費用非個人承擔部分等,由實施單位按照有關標準支付,資金支出納入項目征收成本費用。 十二、其他 對在本實施方案中未能明確的其他事項和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個案問題,由惠城區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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