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這是我國繼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將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10部相關法律將同時廢止。《生態環境法典》以國家法律形式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其中第二十一章“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用17項條款(第四百九十九條至第五百一十五條),系統規定了從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到處理的全鏈條管理規則。
避免過度包裝,組織凈菜上市
《生態環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明確宣告“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確立了“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工作原則,并界定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在政府職責方面,《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快建立健全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引導公眾養成分類習慣。第五百零一條要求有關部門加強產品生產和流通過程管理,避免過度包裝,組織凈菜上市,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第五百零二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
針對農村地區,《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農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國家鼓勵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城鄉一體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其他農村地區應當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在指定地點分類投放
《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零六條明確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隨意傾倒、堆放、丟棄、拋撒、遺撒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杜絕“先分后混”。
第五百零七條規定,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城鄉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第五百零八條要求公共交通運輸經營單位及時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第五百零九條要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對所產生的垃圾及時清掃、分類收集、妥善處理。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配套收集設施
在設施建設方面,《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一十條明確,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在規劃、建設、運營等方面的融合。
第五百零四條要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公布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第五百零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五百一十二條要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鼓勵相鄰地區統籌建設、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并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處理設施、場所。第五百一十三條要求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實時監測污染物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向社會公開,監測設備應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控設備聯網。
確立“產生者付費”原則
針對廚余垃圾,《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廚余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在收費制度方面,《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確立了“產生者付費”原則,并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制定收費標準應當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收費標準及時公布;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記者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