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充分發揮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門間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增強公眾法治觀念和生態保護意識,惠州市林業局聯合惠州市公安局公布兩起非法捕鳥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釋法。
案例1
4人非法狩獵被刑拘
2026年3月15日,惠州市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反映在惠陽區秋長街道有人使用彈弓打鳥。我市林業、公安部門立即啟動聯動機制,聯合出警,現場抓獲陳某黑、陳某偉2人,查獲彈弓1把、野生鳥類死體6只。經鑒定,涉案鳥類為黑臉噪鹛、紅耳鵯、珠頸斑鳩、白頭鵯,均屬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即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涉案價值共計1800元。經深挖擴線,又抓獲同案嫌疑人陳某三、陳某山。4人對非法狩獵行為供認不諱,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據介紹,4人在惠州市全域禁獵區、全年禁獵期內,使用禁用工具(彈弓)非法狩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第七條,在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或者在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涉案工具及獵獲物已依法扣押。
本案是惠州林業與公安偵查手段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成功解決了彈弓狩獵案件現場取證難、價值認定難、深挖擴線難等問題,對同類案件具有示范參考價值。同時,在群眾舉報后40分鐘內快速處置,體現了“有報必查”的執法震懾力。
案例2
父子非法狩獵被查獲
2026年4月19日,我市公安機關接110警情,稱在博羅縣柏塘鎮有人用管狀物射鳥。經查,犯罪嫌疑人賴某久、賴某康父子二人于2026年4月18日22時相約,由賴某康攜帶管狀彈弓槍發射鋼珠,賴某久駕駛摩托車并負責照明,在柏塘鎮某村進行非法狩獵,共獵獲4只鳥類,并進行了宰殺。
次日,民警在賴某久住家三樓垃圾桶內查獲4只鳥類殘肢,并在家中查獲鋼珠、頭燈、網兜等作案工具。同時,民警在三樓客廳查獲7只疑似相思鳥(活體)和1只疑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毛雞(死體)。經華南動物物種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初步鑒定,7只疑似相思鳥為“三有”保護動物暗綠繡眼鳥,價值2100元;1只疑似毛雞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褐翅鴉鵑,價值5000元。
賴某久、賴某康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進行狩獵,并獵獲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及“三有”保護動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涉嫌非法狩獵罪。兩名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于2026年4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倡議
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是公民責任和義務
惠州市已發布通告,明確全市行政區域為禁獵區,全年為禁獵期。禁止使用彈弓、獵夾、網捕、夜間照明行獵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任何以食用、娛樂、出售等為目的的非法獵捕行為,只要使用禁用工具或在禁獵區、禁獵期實施,情節達到法定標準的,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是每一位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市林業局相關負責人倡議,拒絕非法獵捕,不食用、不購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自覺抵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如發現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線索,請及時撥打110或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舉報,攜手共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綠美惠州。
記者侯縣軍 通訊員李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