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眾快速、準確地查找惠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惠州市衛生監督所)(以下簡稱“中心(所)”)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19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公開內容
主動公開《條例》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中心(所)領導及分工;
2.中心(所)機構職能;
3.中心(所)工作計劃
4.年度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5.重點工作情況;
6.中心(所)重要會議、領導出席重要政務活動信息;
7.惠民便民公共衛生服務信息;
8.中心(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9.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形式
主要通過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形式公開中心(所)政府信息,必要時通過其他媒體公開。中心(所)政府公開信息可登錄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欄目查詢“中心(所)政府信息公開欄目”:網址為http://m.gp0078.com/hzjbykzx/gkmlpt/index,公眾可通過該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引導,查找中心(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受理機構:中心(所)辦公室
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
聯系地址: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號衛生大樓6樓
聯系電話:0752-2873008,郵政編碼:516003。
互聯網申請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2046/choice
(二)提出申請
向中心(所)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惠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惠州市衛生監督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1)。《申請表》可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依申請公開網頁上(https://ysqgk.gd.gov.cn/752046/choice)下載,復制有效。
1.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有效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應當描述明確、詳盡,有助于受理機構確定信息內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4)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書面申請。
①當面提交
中心(所)辦公室設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申請人可到現場當面提交申請。
地址:惠州市江北富民路10號衛生大樓6樓中心(所)辦公室,辦公時間8:30-12:00,14:00-17:30(節假日、公休日除外),聯系電話:2873008。
②信函提交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的顯著位置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以“郵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請。
(2)通過互聯網提交申請。
申請人登錄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在“依申請公開”專欄中選擇申請項目,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請處理
登記初審。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將進行登記和初審(必要時將出具回執)。
初審內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確,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證明是否真實。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中心(所)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經初審申請符合受理各項規定的,將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答復。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中心(所)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中心(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中心(所)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中心(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中心(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中心(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9.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中心(所)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10.其他依法答復內容。
詳見《惠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惠州市衛生監督所)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附件2)
(六)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監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中心(所)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電話:12345。
附件1:惠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惠州市衛生監督所)信息公開申請表.doc
附件2:惠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惠州市衛生監督所)信息公開申請流程圖.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