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26〕35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發展改革委:
現將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下列電臺、頻率免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一)專門用于服務黨政領導機關、軍隊的電臺;
(二)安全業務、特別業務相關電臺;
(三)政府間國際組織獲得許可的電臺;
(四)非對地靜止軌道(NGSO)衛星星座系統和網絡化運營的對地靜止軌道(GSO)衛星系統地球站(上述系統衛星關口站和衛星測控站除外);
(五)汽車雷達等無需辦理許可的雷達;
(六)共用對講機;
(七)地面業務使用的試驗頻率。
上述政策執行至2030年12月31日。
二、對依法應取得許可的雷達、工業專網、寬帶數字集群系統、5G-R鐵路專用無線通信系統、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寬帶無線接入系統(含無線局域網)、對講機(不含共用對講機)、其他地面業務相應頻段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自5G-R鐵路專用無線通信系統頻率使用許可證發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財務年度計算,下同)免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別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25%、50%、75%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100%收取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