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單位,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財會〔2025〕24號)有關要求,規范和加強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2026年2月28日
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提升內部控制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會監督工作的意見》,以及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財會〔2025〕24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省內部控制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內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及其所屬預算單位(含經費自理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第三條 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堅持全面性、重要性、客觀性、可操作性和持續性原則,按照“單位自評、部門復核、財政部門評價監督”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分為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和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年度終了對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各級財政部門對部門及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情況開展評價監督。
第五條 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情況、業務層面內部控制情況以及內部監督情況等。
第六條 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的整體情況;部門層面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與實施情況以及對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的指導與監督情況;部門根據履職范圍和行業特點,自行制定的其他評價內容。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整體情況開展監督,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反映的組織層面內部控制、業務層面內部控制、內部監督等方面情況;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的組織實施情況和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情況;部門落實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其他內部控制有關要求的情況等。
第三章 評價工作組織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年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要求,組織、指導和監督本級政府部門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每年結合財會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級政府部門,對其內部控制評價情況統籌實施監督檢查。
第九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按照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要求,在結合部門實際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一)細化或制定評價指標。在財政部門發布的年度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基本指標體系基礎上,細化本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
?。ǘ┙M織本級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年度終了,有所屬單位的部門對本級部門進行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按照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統一格式編制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無所屬單位的部門無需開展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僅開展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
?。ㄈο录壊块T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情況進行復核。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逐級對部門本級及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實施復核,明確評價結果檔次,出具復核意見并及時向單位反饋。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結合主管部門(上級單位)要求和單位實際情況開展以下工作:
?。ㄒ唬┰谀甓冉K了對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并提交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復核,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應當按程序制定評價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細化后的評價指標體系,單位應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打分,形成單位內部控制自評得分,確定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單位應根據自評得分及評價結果等材料,按照統一格式編制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
(二)根據復核意見開展整改工作。單位收到復核意見書后,應當根據復核發現問題補充整改措施,深入分析原因,補充完善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時限,建立整改臺賬。
第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由內部審計部門或崗位(或指定其他部門、崗位、以下簡稱內部控制評價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崗位)應當與內部控制建設牽頭部門(崗位)相互分離。有下屬單位的部門,負責部門復核工作的部門(崗位)與負責本級單位內部控制評價部門(崗位)、本級單位內部控制建設部門(崗位)應相互分離,不得由同一崗位人員兼任。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報送年度內部控制匯總報告和單位報告時,應當一并報送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及復核意見書。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部門、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及監督檢查時,確有必要的可按規定委托有關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相關輔助性工作或借助外部專家力量參與相關工作。鼓勵各部門、各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通過網絡形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上傳資料涉及涉密信息時,依據“誰產生、誰定密”的原則,填報主體應在進行脫敏后上傳相關文件資料,或通過光盤、紙質等介質離線填報。
第四章 評價指標管理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能職責、核心業務特點、風險防控重點及行業管理需求,在財政部發布的年度部門和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基本指標體系基礎上,細化形成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各單位可在部門細化的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補充評價指標。
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當明確各項評價指標的評分標準及佐證材料要求,確保所屬單位按照統一口徑開展評價工作。各部門、各單位在財政部發布的基本指標外增加的評價指標,還需明確各項指標的評價內容、分值、評分細則等要求。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開展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監督、復核時,應當對部門、單位設置增加的評價指標進行審核,重點關注指標與單位業務的適配性、指標設置的合理性,指標表述的規范性等。
第十七條 各部門應當根據財政部年度內部控制評價要求、同級財政部門監督審核反饋問題、部門職能調整等情況,及時更新部門評價指標,確保指標體系與內部控制實際情況動態適配,可根據需要建立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庫。各單位應當根據主管部門(上級單位)指標更新要求、本單位業務變化及內部控制建設實施情況同步更新評價指標。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同級各部門開展內部控制指標細化和管理等工作的指導,并根據需要協同相關部門開展本地區的內部控制評價指標庫建設。
第五章 評價方法
第十九條 單位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應根據內部控制有關要求和本單位職能職責、業務特點,綜合運用以下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證據,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面客觀評價:
?。ㄒ唬┰儐栐L談。檢查人員可以向行政事業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詢問單位內部控制的現狀,并對答復進行評價,以獲取與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情況相關的信息。主要適用于了解整體情況、業務具體細節、核實制度建設與實施詳細情況等。
?。ǘ┱{查問卷。指檢查人員圍繞內部控制的相關內容,設計標準化、結構化的問題清單,由被調查單位的相關人員獨立填寫并反饋,以此系統收集關于內部控制建立與執行情況的信息。主要適用于廣泛收集信息,快速篩查薄弱環節等。
?。ㄈn}討論。指檢查人員組織被評價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業務骨干等,就內部控制的特定環節、風險點或存在問題進行集中、深入的座談研討。主要適用于剖析復雜疑難問題,研討缺陷整改方案。
(四)穿行測試。指檢查人員在內部控制流程中任意選取一筆具體業務事項作為樣本,追蹤該業務事項從最初起源直到最終在財務報告或內部管理報告中反映出來的過程,即該流程從起點到終點的全過程,以此了解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的有效性。主要適用于驗證關鍵業務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的有效性。
?。ㄎ澹┲匦聢绦?。指檢查人員通過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控制措施,來判斷內部控制建立和執行的有效性。主要適用于驗證關鍵業務流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的有效性。
?。嵉夭轵灐V笝z查人員觀察相關工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主要適用于檢查不留下書面記錄的控制措施。
?。ㄆ撸┏闃?。指檢查人員在全部業務中選取一部分樣本進行詳細檢查,并根據樣本結果推斷整體內部控制執行情況。抽樣方法包括隨機抽樣、分層抽樣等。主要適用于業務量大無法逐一檢查,需分層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的有效性情況。
?。ò耍┍容^分析。指檢查人員通過對比不同時期、不同部門或類似單位之間的內部控制相關數據、指標或執行情況,識別異常波動、差異或趨勢,主要適用于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或發現潛在問題。
第二十條 各部門開展部門內部控制評價時可參考上述第十九條方法。
第二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上級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復核時應當在本級及所屬單位提供的內部控制評價相關材料基礎上結合日常管理與監督中掌握的情況綜合判斷。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獲取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及相關材料的基礎上,可采取查閱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資料、現場核查等方式,對各部門內部控制評價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各部門、各單位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內部控制評價工作質效和評價復核的工作效能,加強對評價結果及復核結果的分析應用,對內部控制評價、復核、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信息系統存在的控制缺陷,及時優化內部控制系統功能,持續提升內部控制建設的數字化水平。
第六章 評價結果及應用
第二十四條部門、單位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劃分為優、良、中、差四個檔次。各單位自評后經各級主管部門(上級單位)復核調整后的得分,為單位內部控制評價最終得分。
第二十五條部門、單位的自評及復核結果應當符合其內部控制建設實際情況。在評價基準年度內被認定存在與內部控制相關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應根據違法違紀程度下調評價結果檔次,且最終結果不得高于“中”。各級財政部門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監督與部門內部控制評價結果不一致的,可要求相關部門作出說明并視情況調整其內部控制評價結果。
第二十六條 省直部門有關內控評價結果作為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綜合考核有關考核項目的評分依據和省直部門預算安排的掛鉤參考因素。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內部控制評價監督結果作為對各部門年度預算管理績效考核、財會監督、預算分配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對監督中發現的評價工作不規范、弄虛作假、整改不力等問題,視情節輕重采取印發整改提醒函、約談相關負責人、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以及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內部控制評價與財會監督、巡視巡察、紀檢監察、審計監督等工作的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監督合力,提高內部控制評價結果應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縣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同級部門及鄉鎮(街道)等基層單位開展內部控制評價的周期,或縮小評價范圍,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縮小范圍不得遺漏核心業務和重點風險領域。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