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財法〔2009〕30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各縣(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粵財法〔2009〕25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粵財法〔2009〕25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9〕7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支持郵政體制改革,減輕郵政企業改組改制后增加的營業稅負擔,經國務院批準,現對郵政企業為郵政儲蓄銀行代辦金融業務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對于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