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財法〔2009〕14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各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務分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市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財法〔2009〕21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粵財法〔2009〕21號
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發深圳):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同意,現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簡稱社保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簡稱社保基金)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紅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產業投資基金收益、信托投資收益等其他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二、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